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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务求群众满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和作风行风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本局各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办理事项需提交的材料、证件,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条件,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途径和方法等。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
第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了解或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葫芦岛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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