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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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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二、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设定依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365bet体育在线导航 检疫监管科 3楼308室  联系电话:0429-3126726

审核机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电话:0411-82583552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5、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等;

7、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8、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9、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清单及相应产品的原料清单。

(二)分支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辽宁局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予以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决定。

(四)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

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六、期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评审整改时间不计入内)。

(二)做出注册登记决定后的10日内,由分支局向申请人送达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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