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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铁矿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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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检验检疫部门不断检出进口铁矿放射性超标、夹带固体废物以及日常检验监管中发现的有毒有害元素异常等质量安全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铁矿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应严格执行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总局有关资源类商品在第一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规定。对拟进入特殊监管区的,应严格按《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5116号)规定,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二、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对进口铁矿的放射性实施批批检测。按《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进行检验;当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高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的10倍时,扦取该批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部位的铁矿样品,进行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验,超过《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规定的,应依法移交海关实施退运。

三、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发现货物品相异常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检验,检出固体废物的或经检验鉴定货证不符的,应依法将全批货物移交海关实施退运,不允许对货物进行分拣处理。集装箱装载的进口铁矿应逐箱开箱检验。

四、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大对进口铁矿中夹杂土壤、杂草、动植物病残体等检疫风险物质的检验检疫力度,检出疫情及禁止入境物的依法实施相应检疫处理,并加强后续检疫监管,在港口、矿砂堆场等地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铲除,加大风险预警。

五、各直属局应配合国家正在制订的进口铁矿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要求,全面启动进口铁矿质量监测工作,由系统内实验室对进口铁矿中汞、砷、铅、镉、硫、氯、氟等7个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实施监测。

六、对分港卸货的进口铁矿,第一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将检验监管情况,特别是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下一口岸,实施联合监管。

各直属局应加强进口铁矿等资源类商品检验监管能力建设,及早落实人员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检验方法研究等基本条件,确保进口铁矿检验监管资源足额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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