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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数重量检验鉴定办事指南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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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进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数重量检验鉴定

设定依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按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3号)规定,符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范围的商品。

办理材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原件);
2
.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3
.进口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4
.提运单;
5
.质量证明(生产商出具);
6
.报检单位为入境产品使用人和代理报检公司的应提供由收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7
.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办理地点:365bet体育在线导航 检验监管科 3楼314室

办理时限: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装、卸货进行之前,完成报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429-3126727

办理流程:

   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4.流量计重;

5.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时,发现报检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报检人;报检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报或增报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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