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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四省区检验检疫一体化报检数据规范录入要求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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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一体化报检数据填制要求

1.   申请出口直放“产地施检,产地放行”的:应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注明“一体化”字样,并注明报关海关名称(中文)、关区代码(4位数字)。如:“一体化 满洲里海关 0600

2.   出口“启运口岸”:须准确填写货物的启运口岸,即货物离境口岸。

3.   申请进口直通“目的地报检,入境流向、目的地施检”的货:应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注明“一体化”字样,并注明报关海关名称(中文)、关区代码(4位数字)。如:“一体化 大连海关 0900

4.   进口 “入境口岸”:须准确填写货物入境口岸,即货物存放的入境口岸。

5.   申请进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适用于出口货物产地和出境口岸、进口货物入境口岸和目的地均在东北四省区范围的货物,且还须符合《东北四省区检验检疫一体化负面清单》的要求。

6.   原出口“产地施检,口岸换证”模式和进口“口岸报检、入境流向、目的地施检”模式的申报要求不变,不需在“特殊要求”栏中注明上述内容。

二、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填制要求

1.   报检日期:填写报检单发送日期,合理的报检日期在七天前至一天后的区间内(-7+1天区间)。

2.   报检类别:请按正确的报检类别录入,实施进出口直通放行的:

1)“口岸报检、入境流向、目的地施检”的进口直通,请按“流向”报检类别申报,且“目的机构”代码一栏不能为空;

2)“目的地报检、口岸放行、目的地施检”的进口直通,请按“一般报检”类别申报,不需要录入“目的机构”代码。

3)“产地报检、口岸换证”的出口货物,请按“一般报检”申报,且需录入“目的机构”代码;

4)“产地报检、产地放行”的出口直放,请按“一般报检”类别申报,且需勾选“通关单”。

3.   入境收货人/出境发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买方/卖方。应填写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号和收/发货人名称,填写的名称必须与备案登记的中文名称、合同中的买方/卖方及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

因特殊原因不能备案登记的收货人(如使馆、科研单位和个人等),经批准可使用本局特殊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

特殊报检单位与海关通关单联网核查的,须在特殊要求栏中注明海关注册号,如“海关注册号 2100998888

4.   集装箱号:多个集装箱号码之间用半角逗号间隔。不能使用“逗号,顿号,/,空格,括号等其他字符”进行间隔,也不能仅录入“整箱、拼箱”等文字。

5.   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应与报检单 “是否退运”标记一致。非退运货物,请勿选择“是否退运”标记。

市场采购商品,须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加注“市场采购”字样。

6.   入境口岸:新增必填项。须填写准确的入境口岸名称。

7.   用途: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用途”一栏选择“9其他”的,必要时应在“特殊要求”栏注明具体用途。如入境报检HS编码监管条件为R的非食用用途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申报用途选“其他”的,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仅用于工业用途”。

8.   资质或审批:根据要求需随附许可/审批文件时,“随附单据”栏需点选“许可/审批文件”;在“许可证/审批号”选择相应的许可证/审批号类别,并填写编号。

许可证/审批号一栏中未列明的资质情况,按原规定执行。如: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号、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收货人备案号等。

9.   废旧物品:入境废旧物品标识必须填写。入境废物原料应选择“废品”,同时货物名称应含有“废”字样;旧机电产品等旧品应选择“旧品”,同时货物名称应含有“旧”或“*成新”字样。

10.  出境产地:出境报检货物产地需按照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填写,需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如“210202,大连市中山区”。

申报系统中未列明的开发区、工业区等,按所在行政区录入,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选择行政区代码“210213,大连市金州区”录入。

进口货物复出口货物的产地,录入“990002 ”境外。

11.  入境目的地新增必填项。入境报检货物目的地输入已知货物境内最终销售使用地,要求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具体要求同上一条出境产地。

国际中转货物的目的地,录入“990002”境外。

12.  CIQ代码新增必填项。出入境报检时,无论是否实施电子监管,此项数据为必填项,需填写货物对应的CIQ代码,同时保证与HS编码具有对应匹配关系。

13.  生产单位:出境报检时对于产地为国内的,应正确填写生产单位备案登记号和生产单位名称;特殊情况下生产单位代码可填写为相应报检受理机构的特殊报检单位代码,但需在“特殊条款”栏注明原因,如“市场采购”或“个人携带 ”等。

14.  发货日期:出境报检发货日期须晚于报检日期,符合报检与发货的逻辑关系。

15.  申请证单:申请单证种类未在“申请单证”一栏列明的,应选择“其他单证”,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具体单证种类。如出口装运前检验在“申请证单”选择“其他证书”,在特殊要求栏注明“申请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不申请任何单证的,在特殊条款栏注明“不申请单证”。

16.  进口快件:须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快件”。

三、出境货物包装报检数据填制要求

1.   报检员、生产厂、使用人备案号码:新增必填项。出境包装报检需填写报检员号、包装使用单位号、包装生产厂号等检验检疫备案号码和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与备案号码保持一一对应关系。

2.   包装质量许可证编码:新增必填项。出口危包性能报检需填写包装质量许可证编号。

3.   出境货物包装报检“包装存放地点”:填写包装容器具体存放地点。具体到县市级行政区域,如“210202,大连市中山区”,同上述出境产地录入要求。

4.   出境运输包装容器名称不能为“其他”(代码9999)。

5.   原材料产地:输入制造包装容器材料的产地。具体到县市级行政区域。从国外进口的,输入“990002 境外”。

6.   包装质量许可证号:新增必填项。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的,为必填项,须录入出口危包性能报检时,须输入包装生产单位的质量许可证号码。

7.   危包性能鉴定结果单号:新增必填项。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的,为必填项,录入格式为“危包性能鉴定结果单的15位编号-分证序号”,多个单号的以半角逗号“,”分隔。

四、其他报检数据填制

1.   本录入要求对东北四省区检验检疫一体化(简称“区域一体化”)申报数据适用。

2.   本规范未列明的申报要求,请参照《关于印发〈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指南〉(暂行)的通知》(质检通函[2009]2号)执行。

3.   本录入要求与现行录入要求有不同之处时,在不改变真实内容的前提下,可兼顾双方的要求。

4.        原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检验检疫局所各自编制的《报检数据规范录入要求》仍然有效,与本要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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