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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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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二、申请条件:符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三、设定依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地址: 各分支局

联系方式: 各分支局

五、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

六、办理流程和时限:

1、在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供初审。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表1);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租赁仓库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初审通过后,企业应登录企业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http://ire.eciq.cn),进行电子信息备案。同时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3、负责备案初审的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核查备案信息,将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一份递交至辽宁局,一份留档备存。

4、辽宁局负责电子备案信息的审核。

5、辽宁局对收货人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提交到国家局,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企业端。国家局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将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进口食品收货人需凭进口食品收货人(经销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编号报检。

 

 
  • 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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