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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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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2007436)、《关于做好辽宁省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检办植[200869号)

 

三、申请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地区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本指南所称粮谷豆类是指用于人类食用粮谷豆类产品。

1.1 杂粮,如荞麦、燕麦、高粱、小米、黄米等,不包括玉米、小麦、大麦、黑麦;

1.2豆类,如芸豆、绿豆、红小豆、鹰嘴豆等,不包括大豆;

1.3油籽,如苏籽、芝麻、亚麻籽、月见草籽、琉璃苣籽等,不包括油菜籽、蓖麻籽、红花籽、大麻籽;

1.4粮食加工品,经过碾、磨等物理方法加工或炒制、蒸煮、烘烤、膨化,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粮食加工产品类,如面粉、膨化豆粉、烤荞麦、蒸煮荞麦、麦芽等,不包括玉米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

1.5 大米、糙米。

 

四、办理材料

a) 企业卫生安全植物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 厂区平面图

c)营业执照副本

d)车间平面图

e) 工艺流程图

f) 加工厂的原料货位、加工车间、成品货位、工艺流程等相关照片

g)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2

以上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版和电子文件。

 

五、办理地点

受理机构:分支局

审核机构:辽宁局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联系人:赵勇、王龙

联系电话:0411-82583508/3514

 

八、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

1.1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初次申请或延续申请时,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延续申请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复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a) 企业卫生安全植物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 厂区平面图

c)营业执照副本

d)车间平面图

e) 工艺流程图

f) 加工厂的原料货位、加工车间、成品货位、工艺流程等相关照片

g)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2

以上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版和电子文件。

1.2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没有明显的填写错误或缺漏项目的,分支局初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食品处。

1.3 食品处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核,10日内组织经培训的系统内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分支局应配合将企业申请材料转交评审组组长。

2.评审和批准

2.1 评审组依照《辽宁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卫生防疫要求》对申请企业开展文件审核和现场技术评审。文件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要求企业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无效的,评审组长作出文件审核不合格的技术审核结论,并将企业申请资料退回受理申请的分支局,由受理申请的分支局上报食品处。

文件审核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重点审核企业的厂区卫生防疫环境、产品追溯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检自控能力、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相关记录,可采取现场检查、记录核查、人员面谈等方式,对企业安全卫生和植物防疫管理体系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2 现场技术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场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指出发现的不符合项,明确整改限期。企业完成整改后,评审组负责对企业整改措施进行追踪考核,填写《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评审报告》。

2.3 所有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书(两份)、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企业光盘资料(1张)报送到食品处。

2.4 食品处对评审组递交的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材料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审组一次性补正或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必要时由食品处组织进行验证抽查。

3. 证书制发和使用

3. 1评审合格,食品处编排注册登记编号或更新企业信息,建立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档案,制发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评审不合格,自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申请。

3. 2 食品处在辽宁检验检疫局网站www.lnciq.gov.cn 及时公布注册登记企业名单,通知企业领证。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4.变更

4.1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别、生产能力等的,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4.2根据企业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a)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提供变更前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分支局由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报食品处备案;

b)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生产能力的,由食品处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c)企业迁址的,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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