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
国际航行船舶主动申请办理入/出境船舶卫生卫生检疫查验,应由其代理人必须在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航程不超过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2.现场检疫
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 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为辽宁局许可的授权签字人。船方递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书、货物申报书、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港序等材料。现场检查小组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及人员的卫生安全及染疫风险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检查完毕向船方通报检疫查验结果,说明对船舶的卫生安全意见。
3.证书签发
1)经现场卫生检疫检查的入境船舶,排除染疫等公共卫生风险的,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书》;对判断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等公共卫生风险的船舶,根据《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实施卫生处理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2)经现场卫生检疫检查的出境船舶,排除染疫等公共卫生风险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对判断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船舶,根据《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实施卫生处理,消除公共卫生风险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证书的所有项目应填写齐全、规范,并加盖检验检疫机构中英文签证章,由授权签字人签名后签发。
4.归档
证书正本交给船方,副本、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书、货物申报书、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港序等材料须归档。
5.注意事项
1)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 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为省局许可的授权签字人。
2)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申报船舶作出批复,指定检疫地点和检疫方式。
3)入境卫生检疫未完成前,任何人员不得上下该船舶。
4)已办理出境卫生检疫超过24小时仍没有离开本港口的船舶,需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5)证书必须由辽宁局许可的授权签字人按要求签字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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